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展东,罗启星,丽声贸易有限公司,梁焯铸,梁毅珩,梁毅蕴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06民初140号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罗启星、丽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展东诉被告梁焯铸、梁毅珩、梁毅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初140号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财产损失111473134.57元(按原告所拥有的50%份额计算),具体损失包括:1.土地及厂房、宿舍价格50160000元;2.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已发生但未分配的租金收入9914616.17元;3.未来十年的预计租金收入38676453.80元;4.三被告侵吞合伙的银行款3688603.82港元(按起诉当日汇率折算,折合人民币3073713.56元);5.三被告侵吞合伙的结汇款、贷款3862091.44元;6.三被告侵吞的合伙应收债权596859.6元;7.旧设备处理款项5189400元。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暂共计111973134.57元。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庞玮明、尹宇飞组成,书记员由廖苑余担任。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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