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蕙冰,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蕙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蕙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李蕙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管理综合费用203928.67元,并以该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就200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从各月的次月1日起计算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予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633.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