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饶丽朋,吴凤娟,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家居东三环店, 佛山市享裕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裕安门窗经销部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陕0111民初107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西安市灞桥区裕安门窗经销部、吴凤娟:本院受理原告饶丽朋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裕安门窗经销部、吴凤娟、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家居东三环店、佛山市享裕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陕0111民初10787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2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及双倍定金合计12218元,并按照每天33.6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收至四被告实际向原告返还货款之日止;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及申请执行的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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