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永兴鞋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深鞋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裕宝鞋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兴鞋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裕宝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荣深鞋业有限公司、永兴鞋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60626元及以加工款26062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2.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冼文舜、梁雅芬、李爱明,书记员韦可楠。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