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加利,刘爱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81民初11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加利、刘爱华:本院受理(2022)苏0581民初1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赵加利、刘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46399.99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的利息48312.78元(含罚息和复利)。并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34000元;三、依法判决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尚湖翡翠湾27幢03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