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太仓中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化工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化工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仓中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化工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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