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海宁市众成塑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实伟涂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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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市南海实伟涂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众成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实伟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7577.6元,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757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