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利华,刘艳颖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艳颖: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利华与被告刘艳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艳颖立即支付原告闫利华货款12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14时在本院第15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