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庙永,马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10855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庙永与你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0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庙永加工费17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85元,由被告马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