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运全, 开平嘉运制衣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783民初928号,(2008)开法民二初字第27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运全:本院受理(2021)粤0783民初928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与被告周运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粤078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本院(2008)开法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开平嘉运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包括本金57745.36元、利息83234.98元及其后利息(以57745.3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受理费3119.60元(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已预交),由你负担。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已预交的受理费3119.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你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119.60元,请于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补缴诉讼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