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遵启,第三人-黄友领,范华树, 上海前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友领、范华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前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遵启、第三人黄友领、范华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遵启返还垫付款2273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