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浩洪,杨霞,刘玉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303民初374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霞、刘玉树:本院受理原告陈浩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303民初37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告发出日期即为公告刊登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