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维太, 佛山市高明南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江门市长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608民初3860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门市长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何维太: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南越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长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何维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8民初386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