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鹤山市劲塑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恒益塑料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608民初18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鹤山市劲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恒益塑料厂诉被告鹤山市劲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鹤山市劲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恒益塑料厂支付货款153600元及利息(以153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恒益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4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407元,由被告鹤山市劲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