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国辉,周伟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伟强:原告林国辉与被告周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伟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国辉支付货款2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1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周伟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周伟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国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周伟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