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胜军,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604民初2903号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胜军: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胜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4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尾款242355.20元;二、被告廖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按照本判决中的《滞纳金计算表》确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三、被告廖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四、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廖胜军提供抵押的车辆(发动机号码为10619976,车辆识别代码为LE4ZF4JB5HL070322,车牌号码为粤ERF044)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6元,由被告廖胜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廖胜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