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叶青,张锋伟, 杭州长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08民初1041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锋伟:本院对原告朱叶青诉被告张锋伟、杭州长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朱叶青各项损失140470.15元;二、被告杭州长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朱叶青各项损失51646.41元;三、驳回原告朱叶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朱叶青负担1099元,由被告杭州长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57元,由被告张锋伟负担151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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