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荣杰,毛华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华军:本院受理原告肖荣杰与被告毛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文书材料。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