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丽艳, 浙江中宝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宝通艺术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1176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中宝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宝通艺术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艳与被告浙江中宝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宝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1176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1、由两被告退还原告消费金额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