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吕粤翔,周伟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伟强:原告吕粤翔与被告周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吕粤翔与被告周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粤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吕粤翔负担。现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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