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粤翔,周伟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伟强:原告吕粤翔与被告周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吕粤翔与被告周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粤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吕粤翔负担。现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