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辛洪伟,王师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师:原告辛洪伟与被告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