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治国,张志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朱治国与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0元及以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72876元,并支付从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