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志强,林明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304民初86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明亮:本院受理原告何志强与被告林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765元;2、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