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洋,胡政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226民初52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政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告杨洋、胡政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洋、胡政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本金644915.9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10870.15元(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洋、胡政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 000元、保全费3 834元;三、如被告杨洋、胡政珍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为借款设定抵押的宁海县中央广场6幢1号1702室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0428元,减半收取52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洋、胡政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