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所根,吴恒飞, 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恒飞: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诉被告陈所根、吴恒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8649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9864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冯雅婷、人民陪审员叶瑞婵、黎敏捷,书记员龙文媛。由审判员冯雅婷担任审判长。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