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宇,肖洁华,黄国斌,第三人-, 佛山市裕诚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604民初212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肖洁华:原告张宇与被告肖洁华、黄国斌、第三人佛山市裕诚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粤0604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宇与被告肖洁华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9年7月20日解除;二、被告肖洁华、黄国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宇返还定金10000元;三、被告肖洁华、黄国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宇支付买卖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肖洁华、黄国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宇支付违约金198000元;五、驳回原告张宇的其他诉讼请。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为5986元,财产保全费2082元,合计8068元,由原告张宇负担85元,被告肖洁华、黄国斌负担79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肖洁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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