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志方,李自行,陈素妮,段芳芳,顾丹,姜志华,胡波,南市三为果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三为果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7民初120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南昌市三为果业有限公司、李自行、陈素妮、段芳芳、顾丹: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方诉被告姜志华、胡波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2021)浙0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昌市三为果业有限公司、李自行、陈素妮、段芳芳、姜志华、胡波、顾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志方服务费4000元、短期管理押金3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4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陈志方负担200元,由被告南市三为果业有限公司、李自行、陈素妮、段芳芳、姜志华、胡波、顾丹共同负担8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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