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远成,罗强捷,彭子宜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323民初6677号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内容
罗强捷、彭子宜:本院受理原告林远成诉被告罗强捷、彭子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罗强捷、彭子宜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6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林远成与被告罗强捷、彭子宜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的《屋地转让协议书》、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屋地转让协议补充》无效;二、被告罗强捷、彭子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远成返还已支付款项14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远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6元(原告林远成已预缴),由原告林远成负担1004元,由被告罗强捷、彭子宜负担30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罗强捷、彭子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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