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麦峻旭,戴剑伟,第三人-, 东莞市惠居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剑伟:本院受理原告麦峻旭诉被告戴剑伟、第三人东莞市惠居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整,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