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志光,郑月双,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ZLGR-362-190104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月双(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郑家山村 1组):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光、郑月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陈志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ZLGR-362-190104的《融资租赁合同》;二、判令俩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6622.24元;三、判令俩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卢雪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义、庄期庆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