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凡俊灵,慎一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23民初43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慎一民:本院受理原告凡俊灵诉慎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慎一民归还原告凡俊灵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慎一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