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宝莲,严伟强, 佛山市顺德区爱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606民初336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伟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莲、严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6民初336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宝莲的起诉。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1560.5元、公共水电分摊费154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310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严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1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严伟强负担240.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