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涂国军,容志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容志远:本院受理原告涂国军与被告容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容志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涂国军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还日止),二、被告容志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涂国军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两项合共5340元,由被告容志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