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项翔,周鹏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浙0304民初201号,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3818号、第0233819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鹏:本院受理原告项翔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283%计算,从2021年10月22日算至被告实际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算至2021年11月21日为12.8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15万元;3、依法判令原告就其对被告享有的上述第1项、第2项债权,对被告周鹏提供的坐落于杭州长河街道金龙大厦701室、702室【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3818号、第0233819号】及对应的 6个车位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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