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琼珍,李洪娟,陈月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月明:本院受理原告吴琼珍与被告李洪娟、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洪娟、陈月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琼珍返还借款本金175954.8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3月1日为10768元,从2020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5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洪娟、陈月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琼珍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17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两项合共6526.17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