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杰,杨博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杨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杰与被告杨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01元及赔偿自起诉日至实际履行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早上9点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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