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强,关志良,肖治廉,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林雪芬, 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6民初3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关志良、林雪芬: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志良、肖治廉、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林雪芬、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志良、肖治廉、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林雪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强归还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万元为本金,2018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的利率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准);二、被告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志良、肖治廉、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林雪芬不能清偿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670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376800元,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志良、肖治廉、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林雪芬、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强、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肖治廉、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关志良、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林雪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与本案书记员任小青(电话:0757-82631106)联系并按照上方诉讼费分担方式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关志良、林雪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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