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智立,陈博雅,徐建锋,朱建英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执异8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博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智立与被执行人陈博雅、徐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建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1)浙0604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朱建英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