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建华,吴盛一,周豪俊, 浙江豪得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豪得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华、吴盛一与周豪俊、浙江豪得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区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