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建华,吴盛一,周豪俊, 浙江豪得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豪得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华、吴盛一与周豪俊、浙江豪得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区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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