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建华,李顺水,李文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文强(四川省资中县苏家湾镇法王寺村1组48号):本院受理申请人沈建华诉被申请人李顺水、李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鉴定告知书等材料。沈建华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肢体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你方如需要请求我院对原告诉请的款项或某一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申请的,请你方在收到相关案件副本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须提交相关的证据或依据(证据及理由不足的,我院可不予准许)。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相关申请,本院将不予准许! 本院定于2022年3月23日0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58号大众4S店旁)三楼交通2号法庭协商鉴定事宜。特通知你方准时出席。如果未准时出席且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同意鉴定机构由法院摇号确认且对检材无异议。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