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韵馨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瑞美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韵馨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美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韵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原告递交的材料证据、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91851.75元及根据被告要求采购的剩余辅料、版费款48517.68元,合计340369.4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由审判员唐云峰独任审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日期定在2022年4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兰溪市综治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