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楚云,莫广辉,吴惠娥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534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惠娥、莫广辉: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吴楚云诉被告吴惠娥、莫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534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惠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楚云偿还借款本金12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惠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楚云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莫广辉应对被告吴惠娥上述债务向原告吴惠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莫广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惠娥追偿;四、驳回原告吴楚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3元、保全费500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3743元,本院予以退回。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743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进行追缴。吴惠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莫广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吴惠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莫广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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