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森强,莫秋彬,佛山分公司, 深圳市易车南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车南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321民初36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莫秋彬、深圳市易车南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易车南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森强诉被告莫秋彬、深圳市易车南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易车南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3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秋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60000元给原告梁森强。二、被告莫秋彬应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给原告梁森强。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莫秋彬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