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湛江美森纸业有限公司 ,湛江市银丰印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11民初6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湛江市银丰印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湛江美森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银丰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1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市银丰印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货款15667.44元及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566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湛江美森纸业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91.69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被告湛江市银丰印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