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奉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255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奉智: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严奉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奉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4063661070104034,账号1016172847000001)本金81814.01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8月3日为21256.68元,2020年8月4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该标准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严奉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4063661070104034,账号1016172847000002本33333.4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8月3日为10766.37元,2020年8月4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该标准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79.87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336.46元,由被告严奉智负担3243.41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