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卫波,限,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高州诚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981民初2971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州诚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梁卫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诚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梁卫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98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高州诚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45万元给原告。二、限高州诚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利息27955.54元(利息已计至2005年6月30日,2005年7月1日的利息、复息及罚息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三、原告对高州诚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高州营业部开立的出口退税专户(退税专户账号:124601516010001403)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梁卫波对高州诚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15万元、利息、复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结算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7624元,由高州诚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梁卫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