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小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602民初644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小龙: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602民初64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