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冬梅,东台市通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台市华裕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03)盐民二初字第235号,(2020)苏09执异5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林冬梅申请变更其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东台市通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台市华裕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本院(2003)盐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