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志恒,康华全,李华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91民初35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华全、李华燕: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恒诉被告康华全、李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9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康华全、李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恒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限被告康华全、李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恒支付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2683.31元,由被告康华全、李华燕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