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海峰, 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472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海峰: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海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34954.5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234954.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海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388.89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期应付担保费分别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担保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朱海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四、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蓝塘四路1号海伦堡花园22-24座22座2501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抵押债务后的余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